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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南京供卵做几代试管可以接受赠与吗?
来源:http://www.beijingzg.cn  日期:2023-12-01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网友咨询:

  未出生的南京供卵做几代试管可以接受赠与吗?

  律师解答:

  可以。

  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考虑到胎儿是我们每个人的必经阶段,一概否定其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利于对其将来生存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出生成活后赠与成立,赠与人应当履行。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赠与合同即不成立,赠与人无需履行,即便已经履行,也可以不当得利之债主张权利。

  律师补充:

  胎儿,医学上一般是指受孕12周(也有人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的受孕体。但是按照这一认识,那12周以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民法典所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保护的是从受孕那一刻起一直到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涵盖整个孕育阶段。胎儿的利益主要指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通常表现为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但并不限于这两种利益。胎儿的抚养费、胎儿在孕育过程中遭受损害,或父母受到人身伤害影响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等以及胎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均享有受保护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黎律师简介

曾在法院工作,从事律师工作已10年,擅长劳资纠纷、金融纠纷以及公司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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